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现将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示。

     一、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1、无线电频率分配批准(授权)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二)许可条件

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2、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使用满足经济合理原则,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

3、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申请使用省管频率通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受理。

2、预指配频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3、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使用频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义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3、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

性报告批复;

4、微波频率申请还需填报《微波路由表》

5、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交相关电信运营资格证明;

6、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络的频率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频率协调时间除外);对属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授权)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

续,领取电台执照。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申请设置台(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查与发照。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站)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

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

台手续。

设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3使用无线电频率批复的文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

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

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还应提交:

5)法人资格证明;

6)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7)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8)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9)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3、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4、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5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申请,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对于设置地球站、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

二、内部工作程序

    1、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2、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4、船舶、机车、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备案

    5、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6、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监督

    7、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8、空间通信和卫星地球站设置

 

                    

                    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八日